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推动各族群众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导各族群众在生活交往、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