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十六条有效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