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转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