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有效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码头建设,根据需要建设通用码头等非专业化码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