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