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