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