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