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的,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船舶、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