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