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