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