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镇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城镇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