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