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