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