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并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