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