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新建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的,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