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该区域功能、破坏景观和风貌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海洋工程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采挖砂石。在其区域外采挖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不得新建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