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夸大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