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合作募捐获得的款物管理、会计核算和收支入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