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