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