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