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

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