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尚未生效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