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红色资源的日常维护、修缮、修复;

(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