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尚未生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做好红色资源的日常维护、修缮、修复;(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