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在工程建设、农牧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红色资源或者疑似红色资源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