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Not yet in force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