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申请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