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市级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