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九条有效申请市级工业遗产的工业遗存,应当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市级工业遗产具体评价指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市级工业遗产具体评价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