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需要占用土地、林地、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或者清除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征用,依法给予补偿,并对抢栽、抢种、抢建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农村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