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建设公路防护、交通安全、养护等配套设施设备,县道、乡道应当设置公路标桩、界桩,并按照标准设置公路标志。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