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支持旅游行业组织或者景区管理机构建立旅游商品退货机制,鼓励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向旅游者做出一定期限无条件退货的承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