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奖励费等名义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收取贿赂。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