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支持旅游行业组织或者景区管理机构建立旅游商品退货机制,鼓励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向旅游者做出一定期限无条件退货的承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