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和其他经营活动,合理规划位置,规范管理制度。景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旅游设施;(二)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店外经营;(三)擅自圈占观赏、拍摄位置并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