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和其他经营活动,合理规划位置,规范管理制度。景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旅游设施;

(二)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店外经营;

(三)擅自圈占观赏、拍摄位置并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