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