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