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