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建设、保护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