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张骞墓及其生态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张骞墓安全及其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