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造册登记,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禁止砍伐、损毁、擅自移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