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制定各类建设规划,应根据张骞墓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高度和体量等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规划,并与张骞墓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