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驾车旅游者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自驾车营地、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