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餐饮服务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仓储物流企业等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场所设置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