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驾车旅游者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自驾车营地、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