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产生厨余垃圾的餐饮经营者,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