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